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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如何认定?
答:按吉医保发(2024)2号文件规定《对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吉医保发〔2024〕2号)文件规定,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有效身份证证件,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病例资料或检查资料。按照文件要求,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工作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应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2、问: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如何支付?
答:门诊治疗慢性疾病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与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一级及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叁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统一为6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该病种最高限额标准。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3、问: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待遇如何认定?
答:按吉医保发(2024)2号文件规定《对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吉医保发〔2024〕2号)文件规定,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有效身份证证件,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病例资料或检查资料。
4、问: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如何支付?
答:门诊特殊疾病原则上在二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不限定等级)中开展。与住院起付标准一致,一个自然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不计入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次数;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补差计算。支付比例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年度内累加结算报销。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叁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600元、100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3万以下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统一为80%、70%、55%、3万-6万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85%、75%、60%、6万以上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90%、80%、65%。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在待遇享受期内未发生慢性病门诊费用的门诊慢性病待遇自动取消。
5、问:什么是“双通道”药品?
答:“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重点满足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6、问:“双通道”药品待遇如何认定?
答: 本地双通道药品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医疗证实材料包括:基因检测及特药限定氛围的比检项目、病理诊断、影像报告、门诊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等。
7、问:如果就诊医院没有“双通道”药品患者应到何处购买?
答:参保患者在就诊医院由于缺货等原因没有药品需要患者到我县吉林大药房(惠民店、东方明珠店)、东辽医药(27部、36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