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美麻花星空九一
一、案由及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区众多的居民小区普遍存在物业收费是否合理、物业公司服务是否到位、小区停车位是否收费等纠纷,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不明显,发生纠纷后没有业委会负责人出面协调,极易引起群体事件。近期,部分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有所激化,已有物业公司因收取物业管理费将大批业主诉至法院。由于这类案件争议标的不大,且大多是因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原因所致。如物业公司将法律手段经常化,会导致居民矛盾进一步加大,不利于小区居民与物业的和谐稳定。
二、对策建议
建议1:设立物业纠纷调节委员会。
建议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从相关单位选用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司法人员及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干部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
建议2:加强和人民法院及司法部门的联系沟通。
加强和人民法院及司法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先行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对调解达成协议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调解书。
建议3:设置社区联络点。
在社区设置联络点,公布调委会联系方式,使群众能够及时向调委会寻求帮助。
答复:
夏德明委员:
您提出的对于落实《对于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县物业管理现状
(一)取消物业服务公司资质审核以后,成立物业公司的门槛越来越低。物业公司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不专业、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日益突出,物业服务水平难以提升。
(二)大部分的老旧物业小区,由于当时规划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公共设施,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收费难、成本高。同时没有物业维修资金,物业公司的经营成本大幅飙升,物业公司招工难,难以保证高质素的服务质量,从而造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加,业主欠交管理费的恶性循环,造成管理服务不到位,居民满意度低,引发矛盾多。
(叁)业主恶意拖欠、拒缴物业费,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原因:一是房屋建筑保修期过后,需要业主自行承担的维修费用,强加在物业公司身上,物业公司没有维修,业主就拒缴物业费;二是因邻里之间纠纷产生的损失(楼上业主家自来水管漏水,造成楼下业主损失),业主强加物业公司身上;叁是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有瑕疵;四是小区门企房业主表示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保洁、绿化),因此拒缴物业费。
二、加强行业指导,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一)由城管局指导监督街道(社区)加强对物业小区落实等级服务、提高服务水平进行专项检查,处理业主通过市长热线、网络平台、自媒体、电话投诉等方式反映的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小区约谈物业公司负责人,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清除我县物业服务市场。
(二)组织街道(社区)、物业从业人员学习《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以理论应用到实践。
(叁)指导街道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增强对从业人员礼仪及服务态度的培训,树立服务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四)指导街道督促物业公司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做好小区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协助街道(社区)和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指导街道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及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公开、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六)指导街道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利用小区内公共区域、尝贰顿显示屏等,加强物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法工作,引导业主转变观念。
(七)督促各物业公司成立法务部或聘请法务工作者积极调解纠纷,让业主了解双方权责。
叁、增强工作合力,提升物业纠纷综合治理能力
一是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东丰县物业行业矛盾纠纷诉前快速调解机制》,街道(社区)、消防、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进小区。
二是建立由街道(社区)、司法、物业行管部门、物业服务公司等部门多方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多元化解物业纠纷机制。
叁是建立完整的诉前调节流程。即:前期催缴--了解拒缴理由--在服务范围内及时整改--不在服务范围内的解释说明--仍不能解决的粘贴律师函--到法院提起诉讼(着重起诉业主类型筛选,例如:应业主自行承担、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及恶意拖欠等)。
四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由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发挥街道办事处基层治理效能。要求人民调解员需具备专业的物业管理知识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城管局配合可从各个物业服务公司中选拔。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公安、司法、物业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物业纠纷机制。此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希望今后能继续得到您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东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