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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为依法履行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省财政厅《对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300号)要求,2024年6月至10月,东丰县财政局开展了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经检查表明,大部分被检查单位基本能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了新政府会计准则、小公司会计制度及有关制度,不断细化预算编制,资产和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收支情况。但检查中也发现了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政府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国有资产报表或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应计未计固定资产等问题。
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东丰县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规定程序下达了处理决定。各被检查单位高度重视,采取补充编制会计报表、改正记账凭证、补充完善原始凭证、补记固定资产或国有资产台账、加强会计人员培训等方式积极整改,并承诺在以后工作中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附件: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东丰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
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2024年,东丰县财政局派出检查组成员5人,检查了东丰县汇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丰县猴石镇人民政府、东丰县交通运输局、东丰县自然资源局4家单位,发现违规问题16处,涉及金额719.96万元,并对4家单位送达了处理决定书。
1、东丰县汇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金额0.85万元;未定期进行账实核对,金额19.02万元。
2、东丰县猴石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国有资产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225.18万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3万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38.14万元。
3、东丰县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0.55万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0.6万元;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0.08万元;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金额433.10万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0.33万元。
4、东丰县自然资源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1.08万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0.73万元;
截至公告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被检查单位已基本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