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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为加强全县城镇燃气管道及设施管理和保护,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尘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尘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0尘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
1.低压和中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尘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尘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尘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应为调压装置外缘3.0尘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0尘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尘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设施最小安全控制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5.0尘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15.0尘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0—50.0尘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
1.低压和中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围墙外3.0尘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0.5—5.0尘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6.0尘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围墙外5.0尘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5—10.0尘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15.0尘范围内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应为围墙外25.0尘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0—30.0尘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50.0尘范围内区域。
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质;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规定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第四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叁)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第四条列出的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五、其他要求
(一)管道燃气公司应结合管线普查,加密设置燃气管道位置标识和安全警示牌,直线管段位置标志间隔不得大于50米,同时需制定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二)需要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燃气公司查明施工区域内是否有地下燃气设施,施工区是否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公司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与燃气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叁)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要求其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公司,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公司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或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公司或向事发地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或报警,同时采取疏散、警戒等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相关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