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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各乡镇党委、纪委,县直各党委、纪委,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2001年,县纪委、监察局在县建设银行鑫源储蓄所设立了“581”廉政帐户(以下简称“581”帐户),负责存储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及其家属收受的不符合党政纪条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现金或存折、存单和有价证券。2005年,因建设银行下属储蓄网点撤并整合,“581”帐户存储地点发生变更。为进一步规范“581”帐户管理,促进各级干部廉洁自律,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在县工商银行重新设立“581”帐户,特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1、“581”帐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东丰支行下属营业部具体办理“581”帐户存缴业务。
2、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拒收而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或存折、存单和有价证券,应按规定及时上交组织,也可以直接缴入“581”帐户。向“581”帐户缴入款项时,银行工作人员不得询问存款以外的情况,并为缴款人保密。提倡缴款人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及时报告组织。
3、向“581”帐户存缴现金或存折、存单和有价证券后,银行向缴款人出具存入凭证。此凭证由缴款人保存。凡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缴入“581”帐户的现金或存折、存单和有价证券,视为已上交组织,不作违纪资金处理;一个月后缴入的,视实际情况认定性质。
4、凡在组织调查前,将全部违规所得缴入“581”帐户的,可视为主动如数上缴,原则上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对只将部分违规所得缴入“581”帐户,而隐瞒其他违规所得的,不能视为主动上缴;对缴入“581”帐户部分小于本人应交而未交部分的,视同企图干扰组织调查,严格依法依纪处理。
5、“581”帐户由中国人民银行东丰支行负责监管,帐户内款项只存不取,每年年末全额上交国库。
为方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级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县纪委、监察局特公开3部举报电话:0437-6313709,6317906,6317909。
中共东丰县纪委
东丰县监察局
20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