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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东丰县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吉林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丰县直各部门和人民团体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东丰县城乡区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东丰县城乡区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随机票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第十三条 超标准住宿的费用原则上自负,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而超标准住宿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限额标准内,可以自行选择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省内(辽源地区以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辽源市、东辽县出差不能按时返回原驻地就餐自行用餐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必须住宿的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到辽源市、东辽县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辽源地区外出差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差旅费报销标准,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公司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以出差审批单做为报销依据。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派车辆不报销城区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叁)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公司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物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叁)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如自行支付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