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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各矿山公司:
为认真做好我县2011年度矿山公司年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对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我县2011年度矿山公司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在东丰县境内的所有矿山公司,必须接受年度检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的不参加本次年检)。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接受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15日。
叁、年检提交资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填写内容见附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经审核后退回);
3、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地下开采矿山的井下工程对照图或露天开采矿山的采掘工程平面图;资源储量有关资料;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材料;
6、《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其中一个章节必须有地质灾害防治内容);
7、年检时各矿山公司须携带公司公章、法人章;
8、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年检相关要求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应当通知有关采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采矿权人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以视为年检合格。
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叁)年检实施机关在检查中及检查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对年检工作中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与东丰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联系。
联系人:王鹏、于洋
联系电话:0437-6213625或6213505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二年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