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东市监发摆2022闭13号
各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现将《2022年东丰县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2022东丰县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确保2022年度全县食品销售监管工作有效开展,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物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2022年东丰县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总要求,紧抓落实公司主体责任这一主线,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公司自查为前提,日常检查为主体,专项检查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物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顽疾问题和突出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检查对象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用农产物销售者;食用农产物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叁方平台提供者;第叁方冷库;小食杂店、食品摊贩;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与食品销售监管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叁、检查重点
(一)重点检查对象。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重大节假日的消费重点区域如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的食品销售单位;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物集中交易市场及其入场销售经营者;冷链食品销售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连锁食品销售公司总部(总店)及其配送中心、门店等;农村地区食品销售者;2021年度食品销售环节抽检不合格单位。
(二)重点检查品种。进口冷链食品、应节食品、生鲜肉及肉制品、人参及其制品、酒类产物、非法使用金银箔粉食品、校园周边销售的食品等。
(叁)重点检查内容。一是进口冷链食品销售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集中监管仓、第叁方冷库落实“叁专、叁证、四不”等防控要求情况。二是食品销售、食用农产物销售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物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安排
结合重点工作安排、重要时间节点和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情况以及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等,采用日常监督检查、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专项监督抽检、飞行检查、联合飞行检查、督促指导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由食品综合协调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稽查中队、各基层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其中冷链食品销售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物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食品销售公司总部(总店)、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为顿级的食品经营单位要实施全覆盖检查。
其他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物销售者检查覆盖率分别不少于本辖区实际数量的50%。
(二)专项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冷链食品市场销售、农村食品销售、食用农产物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
(叁)飞行检查。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综合上述检查方式,食品经营单位检查的频次为全年至少一次,重点单位检查可以按半年度、季度增加检查次数。重点单位包括:2021年度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食品经营单位;传统节日期间经营节令食品的单位;开学季、升学季及中高考期间的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从事冷链食品经营和贮存服务的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科室、基层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科学落实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地理位置或重点程度划分检查单位,逐步推进落实。
(二)规范检查行为。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叁项制度要求,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记录。除疫情防控工作以外,其他检查工作全部录入“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用系统”(互联网+监管),主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禁止刁难检查对象。
(叁)加强问题整改。各部门要完善问题整改督导机制,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销售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执法办案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部门要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各部门请于每月13日前报送《2022年度食品销售环节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 至食品流通科;5月27日、8月27日前报送专项检查阶段性进展情况;11月5日前报送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总结。
点击下载附件:2022年度食品销售环节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