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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应急管理局对于印发《东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落实《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力“‘五放’‘五化’‘叁抓一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东司发〔2023〕22号)的相关要求,参照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清单,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我局制定了《东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同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清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的违法行为。该危害后果轻微,在我局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我局责令限期内改正。 

  二、适用本《清单》的违法行为,局内各执法科室应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整改、复查等工作,并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公司应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叁、局内各执法科室应加强适用《清单》的行政处罚管理,准确把握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 

  四、《清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东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1.首次被发现

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均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3.及时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违法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叁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叁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叁十条第(一)项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叁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叁)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叁十七条规定: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

【违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叁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叁)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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