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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2023年对于棚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

  依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对于下发2023年吉林省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业部分)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办计财发摆2023闭4号)中附件3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认真执行。 

  东丰县农业农村局          东丰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25日

  东丰县2023年对于棚室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依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对于下发2023年吉林省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业部分)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办计财发摆2023闭4号)中附件3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瞄准特色产业,培植壮大新兴业态。坚持突出规模经营,注重示范引领及新技术推广。坚持市场导向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性。 

  二、补助内容 

  为加强全县“菜篮子”产物生产保障,稳步扩大设施园艺生产规模,稳定增加蔬菜市场供应,提高蔬菜自给能力,主要支持棚膜经济规模园区建设。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对投资建设的农户或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等各类主体予以补助。支持新建棚室面积30亩以上集中连片规模化园区和小农户以村屯为单位新建零散棚室核查统计面积在30亩以上的,按照逐级递增补助比例的原则,先建后补,多建多补。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新建棚室园区要选址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注重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有效提高土地和光热利用率。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冬季能正常进行生产,标准钢架结构,跨度7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塑料大棚: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667平方米以上。对于个别受地势影响等原因,单栋棚室面积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园区为单位多栋累加计算棚室面积并与园区等级相对应。食(药)用菌棚室和农户庭院内建设的棚室可根据当地生产实际,放宽建设标准,但多栋累加面积需达到30亩以上。 

  新建集中连片规模园区按棚室面积划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园区(棚室面积30-49亩),新建每亩高效标准化日光温室补助13000元、塑料大棚补助5000元。以一级园区棚室建设补助标准为基准,二级园区(棚室面积50-69亩)补助比例上浮50%;叁级园区(棚室面积70-99亩)补助比例上浮100%;四级园区(棚室面积100亩以上)补助比例上浮200%。 

  由扶贫和政府专项债等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棚室不纳入补助范围。对2022年启动建设并于2023年竣工验收的续建项目,符合补助标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补助。 

  (叁)实施方法。棚室建设项目采取“实施主体申报,县级验收、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的原则,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投资建设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同时填写《2023年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补助申报备案表》。12月1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完成对辖区内新建棚室规模园区建设面积及日光温室是否能正常生产等方面验收工作,同时向市级提交复核验收申请。12月15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对全县新建棚室规模园区进行全面实地复核确认,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的项目情况,组织第叁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核。 

  叁、补贴资金来源 

  此方案补助资金为省级棚膜补助资金,不含县本级补助资金,如县本级有相应的补助政策,要扣除省级补助资金部分。 

  四、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 

  10月25日至10月30日,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手机微信群、政府网上公示及下发实施方案等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棚膜经济建设补助政策。 

  组织落实 

  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补助政策,抓紧组织落实本乡镇(街道)棚室建设工作,指导好本乡镇(街道)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广大群众发展棚膜经济。 

  (叁)调查核实相关产业 

  11月15日—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棚室建设情况据实核定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按上报情况进行复检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第叁方进行抽查审核。 

  (四)公示补贴信息 

  12月1日—12月30日,各乡镇(街道)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第叁方审核结果确定的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补助信息在村屯和乡镇(街道)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布咨询电话。乡镇(街道)要将公示情况以照片形式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五)规范兑付补贴资金 

  待省棚膜补助资金到位后,县财政局采取一卡(折)通方式发放补助资金或以“公对公”账户拨付到合作社、公司等建设主体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棚室建设主体、补助面积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检查和抽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发放及监管,确保我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便捷发放。 

  (二)严格监督检查 

  禁止集体代领补助资金,禁止用补助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在补助资金兑付后,要对补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重复领取和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分别对拟补助主体、村级组织负责人、乡镇(街道)领导等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取消补助、并上报相关部门党政纪处分。 

  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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